
2025,带量采购新变化!

第十一批集采医疗机构报量即将结束,预计将进入集采文件正式发布阶段;第十一批开始,集采进入新阶段。
第十一批集采报量进入尾声,国采进入反内卷新阶段
近日,国采办发布《关于组织医疗机构报送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需求量的通知》,于8月6日至25日开展第十一批药品集采医疗机构需求量填报工作。医疗机构按要求填报相关药品采购需求量,并于8月25日24:00前提交数据。
不同于此前批次集采,国家医保局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的优化集采措施,坚持“稳临床、保质量、防围标、反内卷”的原则,研究优化具体的采购规则。
赛柏蓝观察,第十一批集采更加公开透明,首次明确品种遴选规则与排除原因;更重视药品质量,体现在提升投标资质门槛和深化质量监管;报量更尊重临床用药习惯,开放按厂牌报量;优化中选规则,价差计算“锚点”,不再以简单最低价作为参考;与基本药物、儿童用药等政策保持衔接,如研究对儿童适宜小规格药品适当调整价格折算规则。
集采参与主体范围扩大,中选药品下沉基层市场
从近两年相关部门发布的文件来看,国采重点加强了报量主体扩围、追溯码方面的优化。
具体来看,第十一批集采,鼓励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参加集采报量;随着集采药品三进(进基层、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开展,集采中选药品市场空间扩大。
此前发布的《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提出,进一步支持将紧密型医共体作为整体进行报量。已经体现集采扩围潜力。
2024年11月14日,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等六部门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扩大基层药品种类的意见》进一步提出,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和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药品为重点,规范扩展基层联动药品种类,并动态调整。
此外,国家医保局明确,自2025年起,所有参与集采的药品必须具备药品追溯码,做到“带码采购”。
集采期满后全国统一接续,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
2025年8月15日,全国医疗保障工作年中座谈会在陕西西安召开,会议提出探索开展集采协议期满后全国统一接续采购,降低企业逐省投标成本。积极推进医保基金对医药集采企业直接结算。
2024年5月20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区域协同做好2024年医药集中采购提质扩面的通知》发布,其中已经提到——省级联盟采购要进一步加强全国面上协同,条件具备的提升为全国性联盟采购,包括指导以上海、江苏、河南、广东为主牵头开展国家组织集采药品联盟接续采购,优化接续采购规则,药品联采办要提前梳理既往各批次国家组织集采(含接续)将于2025年底协议期满的品种,研究以联盟形式将其统筹为1个批次开展接续采购。
直接结算方面,2024年12月14日,国家医保局在全国医疗保障工作会议上提出,“要积极推进医保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2025年全国基本实现集采药品耗材、国谈药的直接结算,2026年全国全面实现集采药品耗材、国谈药的直接结算”。
《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则提出,以集采品种为重点推进省级平台统一结算,并探索扩大到其他品种。
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修订,国采中围标串标企业顶格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6月5日,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对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进行修订。
其中提到,在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围标串标的企业,一律按“特别严重”顶格处置。对“特别严重失信”生产企业,在中止其全部产品在评价省份的挂网、投标资格的同时,中止其涉案产品在所有省份的挂网、投标资格。
再度强调集采无禁区但有边界
国家医保局再度强调集采非新药,新药不集采,明确了集采面对创新产品时的边界——带量采购的价格治理针对的主要是临床使用成熟的老药。
2025年,全国中成药集采进展到第三批,不少独家品种被选中;安徽牵头的生物药集采,纳入阿达木单抗、贝伐珠单抗、地舒单抗、利妥昔单抗、曲妥珠单抗、托珠单抗、英夫利西单抗、帕妥珠单抗8个生物制剂。
集采在品类上无禁区的同时在创新与否上有边界。
7月1日,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卫健委印发《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其中提到“三除外”政策,包括商保创新药目录药品不计入基本医保自费率指标和集采中选可替代品种监测范围,进一步厘清集采与创新药的关系。
2025年进入下半场,集采还有哪些新的变化?
集采联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
医保发〔2024〕31号文件提到,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单独收费的耗材,集采挤出虚高价格水分后,与该耗材紧密关联的手术治疗类项目优先纳入当年调价评估范围,必要时实施专项调整,现行价格低于周边地区或全国中位价格的加快实施调整。
国家医保局曾指出,近年来国家推行的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为新药耗新技术的准入以及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创造了近5000亿元的医保基金空间。
全国医疗保障工作年中座谈会提到,内蒙古、四川等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省份平稳实施首轮调价。编制血液系统等10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
加强集采同通用名产品挂网价格规范
截至目前,至少河北、新疆、广东、贵州、山西、内蒙古、安徽发布了本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预计其余省份也将陆续公布,“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共识”针对集采药品的挂网进行了明确规范。
以集采中选药品价格为锚点,药品价格治理范围扩大。
以《省级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共识》牵头省份河北为例,河北规定,河北为非供应省份的国采中选药品,挂网价需不高于本企业中选价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国家集采同通用名过评药品,化学药品需按最低价与最高价1.8倍规则竞价,在1.8倍之内的可以挂网。
针对不同类别的挂网价格规定如下:过评药品挂网价格需不高于参比制剂(原研药)价格;参比制剂(原研药)中选的,同通用名过评药品按1.8倍规则竞价,不与中选药品比价;未过评药品挂网价需低于我省中选药品、同通用名过评、参比制剂(原研药)中的最低价,参比制剂(原研药)挂网价需不高于全国最低价,以及集采中选药品同企业未中选规格,挂网价需与已中选同质量层次规格符合差比价关系。
随着带量采购被纳入价格治理的框架之下,以及国家医保局研究建立新上市药品首发价格形成机制,药品全生命周期的价格规则甚至支付标准将逐渐明确。